清晰了!最高法: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冀04民终4531号 |
本院认为,本案只针对高海宾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海宾向陈俊伟借款的数额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陈俊伟提交了高海宾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5日给其出具的10万元、20万元的两张借条,并有相应的银行流水,故应认定陈俊伟与高海宾就该30万元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关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其余10笔转款共计181800元,高海宾虽未出具借条,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陈俊伟提交了其转账凭证,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高海宾称陈俊伟转款181800元是投资款,就此说法,高海宾应提交证据证明陈俊伟应该向其转入投资款的依据。因高海宾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陈俊伟也不认可该款项为投资款,故高海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21)豫04民终172号 |
根据冯鲜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冯鲜2019年8月11日转账20000元的账户62284820693762×××79认定该20000元王明振已经收到,案涉借款的总金额应为200000元。王明振辩称该20000元冯鲜没有给,是其卖首饰支付给中介的与事实不符,故一审对案涉借款总额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0)皖12民终14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