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
实 名 举 报
举报人:李克秀,男,汉族,1960年01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6001055916,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仙富村仙西219号,联系电话:137 0590 5649。
被举报人:李诗铨,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 19581124 591X,现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集仙村桥东新村135号,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仙富村仙西45号,联系电话:186 0601 9985。
举报事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集仙村村民李诗铨(身份证号码:350126 19581124 591X)通过虚假购房入户的手段,骗取3处宅基地,并在福建省长乐区湖南镇仙富村仙西462号、385-1号旁边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
举报请求:
1、请求拆除被举报人修建的位于福建省长乐区湖南镇仙富村仙西462号、385-1号旁边违法建筑(于2020年建成);
2、请求对被举报人私搭乱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李诗铨原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仙富村仙西45号,其在湖南镇有三处宅基地,分别为:湖南镇仙富村仙西45号、湖南镇仙富村仙西462号、湖南镇仙富村仙西385-1号。
2008年3月11日,被举报人1因购房入户迁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集仙村桥东新村135号,现为金峰镇集仙村村民,在金峰具有两处住宅,分别为金峰镇集仙村仙福楼宫顶46-4号、金峰镇集仙村勤奋楼235号门面。
旁边加盖房舍,此二地均为被举报人李诗铨原在仙富村的宅基地,该两处宅基地旁边以前385-1旁为上山的必经道路上,土地性质应为村民集体用地。
被举报人无权在此二地加盖房舍,原因如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村村民为满足基本住房需求需要住宅用地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但涉事用地无关基本生活,且未经审批;二、被举报人户籍地现已迁移至金峰镇集仙村,已非湖南镇仙富村村民,从根本上讲,其无权使用该村村民集体用地加盖房舍;三、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及长乐区人民政府均已对违章建筑的新建、管理、拆除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而被举报人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即加盖此二处房舍已然构成违章建筑;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综上,从可能性而言,被举报人已非湖南镇仙富村村民,按照规定其在仙富村的宅基地应当被及时收回,被举报人无权在湖南镇仙富村加盖房舍;从可行性而言,此二处房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已然构成违法建筑,不具可行性,因而对于新建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2021年6月23日,举报人就上述问题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人民政府反映,经由长乐区两委办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认举报人所反映的两处房舍系违章建筑,而后该违章建筑拆除一事交由湖南镇人民政府具体执行,但湖南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职责,至今毫无进展。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的两处一处385-1号旁违章建筑修建在上山的必经道路上,若是发生山火或者其他地质灾害,该建筑物将对救济救援工作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必将成为安全隐患。举报人认为,我们应当“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非法的个人利益必然、肯定、应当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让步,如若发生灾害造成血淋淋的后果,谁都无法承担起该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之规定,举报人作为个人有权向相关单位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故,因举报人被举报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敬请贵单位调查核实后对所举报问题予以处理,并就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本人愿对上述举报内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谢谢!
此 致
举报人:李克秀
2022年7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