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见到红头、红头、红头文件!我可以拒绝拆迁吗?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20-09-20 09:39:13

 

 

大家对“红头文件”应该是比较陌生的,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会经常接触到红头文件,例如行政机关下发的各类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这就是红头文件了。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应对征收的区域进行公告公示,这份文件就是红头文件,要有相关单位的盖章。但是,在征地拆迁中,红头文件可以作为征地拆迁公告的重要依据吗?

     没有红头文件的征收公告,是不符合征地程序,我们是可以拒绝拆迁的,因为征收方的程序违法,在日后拆迁补偿、安置等诸多方面会存在非常多的问题。那么,针对红头文件不合法,有哪些救济措施呢?

01
复议时一并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02
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但是,附带性审查存在其他限制条件。首先,只有因为该文件为依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要求。其次,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只能依附于具体案件作为一个诉讼请求提出,而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案件提出。再次,就审查范围而言,一般规章以下的文件才能附带性审查。

  

      没有红头文件的征收公告,是不符合征地程序,我们是可以拒绝拆迁的,因为征收方的程序违法,在日后拆迁补偿、安置等诸多方面会存在非常多的问题。那么,针对红头文件不合法,有哪些救济措施呢?

 

01
复议时一并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02
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但是,附带性审查存在其他限制条件。首先,只有因为该文件为依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要求。其次,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只能依附于具体案件作为一个诉讼请求提出,而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案件提出。再次,就审查范围而言,一般规章以下的文件才能附带性审查。

 

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红头文件有哪些?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3、决定及方案

     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征收欧补偿安置方案。

4、拆迁方可能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断水断电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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