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扫黑除恶举报材料 |
扫黑除恶举报材料
举报人: 苏子雄(哑巴),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塔湾镇芦沟村高梁湾组,农民,身份证号612724195309280619,电话: 15877463778 (苏子雄儿子)。
被举报人: 刘军,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黄蒿界镇黄蒿界小组,镇政府工作人员。
鮑非,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米涧乡韩伙场村居委029号,镇政府镇长。
白宏飞,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黄蒿界镇五合村黄蒿界小组。
举报事实:
靖边县黄蒿界镇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殴打举报人致其失语不能讲话。
举报人是横山县人,两位被举报人是靖边县黄蒿界镇政府工作人员。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25日上午,举报人赶集,下午5时许回村将自己圈养的54只羊赶在自家的苜蓿地吃草刚一会,突然听见对面山上李树前(外县黄蒿界村民)喊说:“抓羊的来了。”举报人想,我是横山县的,抓羊的人是靖边县的,他们不会越界抓羊吧。接着,靖边县黄蒿界-辆小汽车停在公路上,下来五六个小伙子,内有两被举报人,刘军、白红飞等人,他们扑着抓我的羊,我不让抓,他们就打,他们将两只羊强行装在车上,我拉住车门不放,他们将我拖出10多米远,又停下再次殴打我,我多次爬出,多次被打倒,又抓住我的头往车门上撞,将我门牙碰掉一颗,额部碰破一个大口子,鲜血直流。当时一个小伙子又意图将我拉上车,我抓住车门不放,他用力推,将我仰面推倒,在我后脑勺着地的刹那,完全失去了知觉。等我醒来,已经是两天两夜后在靖边县人民医院的病床上。我询问家人,家人讲他们当时见我倒地不动,害怕出人命,将我拉到黄蒿界镇政府,因一直昏迷不醒,又送到医院,叫来我子女,子女们东挪西借5000元住院,他们就溜走了。我在医院住了13天,病未好,但所交款花完了,在镇政府的反复催促下,办了出院手续,建议去外地医院诊治。从此后我即失语不能讲话,经医院诊断:尿道损伤、颅脑损伤、癔病性失语。出院后因去外地无钱去不了,一月后,我在儿子苏振强、侄儿苏振军陪同下到黄蒿界镇找镇长鲍非,他态度十分蛮横,否认打人。在镇书记的协调下,镇政府同意付我8000元,当天付我3000元,剩5000元我及家人多次去催要,被举报人鲍非就是不给。
更为恶劣的是,2010年3月23日,我和儿子、侄儿、妻弟刘明海七人一同到镇政府找到鲍非,他还是否认打我。中午吃饭时,我和他们一起吃饭,鲍大喊“往死作这狗日的”,镇上工作人员一起殴打我。刘明海讲:“他有伤不能打”,他们不听,二哥苏子银气愤不过说:“这是镇政府还是土匪。”鲍即命工作人员把我哥苏子银、刘明海拉到黄蒿界派出所拷起,送到靖边县公安局看守所关押,后硬逼我写了保证,再不来镇政府“骚扰”,才从看守所放出了苏子银、刘明海,并支付了我5000元。
我老婆和我还多次到被举报人镇政府寻求解决问题,也被打。我从一个身体健康之人被这些人打成残疾人,好人失语变哑巴,给家庭造成极大灾难,生活极度贫困。要去西安看病,因要10多万元无法如愿。2005年,被举报人所在镇政府以补助款名义付给举报人3万元,举报人在其所在地塔湾镇政府领取,意即让举报人不要到庭控告。多年来我一直上访,曾找横山县公安局控告,公安局认为时过境迁,无现场、无直接证人,不予立案。要提起行政诉讼,又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2010年3月我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起诉,经一审、终审、再审,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
举报人诉求:
举报人认为,一、根据《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规定,我不论触犯哪个法律,均应由行为所在地行使司法管辖,靖边县和我所在的横山县为两个行政区域。我在自家苜蓿地放羊,与他们何干?他们要加害于我。二、国家不许在林地放牧,但我是在自家苜蓿地,他们为何要越权、越界违法“执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也是社会的一份子,更要遵纪守法。他们胆大妄为,为何要如此殴打我,且滥用公权力给我们上手铐,致我失语,终生残疾。如此带黑社会性质严重的非法侵害还不应该让他们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纪律责任吗?四、我因受此祸害,身体残疾,已成植物人了,每天大小便全在床上,吃饭不能自理,要家人一口一口喂吃。家贫如洗,谁应对我和家人的生产和基本生活负责?五、我强烈要求被举报人给我治病,进行精神和物质赔偿。
我实在无路可走。以上内容委托你们向全国媒体转载,还社会一个公平,还举报人一个正义!
举报人:苏子雄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