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扫黑除恶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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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举报材料

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陈兴庄村扶贫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举报人:高瑞清,男,196312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陈兴庄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0119630102221X,电话:13571267553.

举报人:陈小安,男,1969616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陈兴庄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01196906162215,电话:13669124682.

举报人:贺成高,男,194611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701194611122233.

被举报人:余东财,男,1976619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鱼河村,个体户,身份证号:612701197606192417(系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鱼河村党支部书记)

举报人原居住山区,生活环境条件极度恶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扶贫搬迁的实施政策,国家为改善农民居住生产生活条件,2014年政府部门决定给举报人所在地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陈兴庄行政村整体搬迁,由举报人支出74000元,国家财政补贴42000元。新建房屋二层,举报人搬迁属于该行政村的第一期。国家扶贫房屋镇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当时招来没有建筑资质的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鱼河村党支书包工头余东财,余东财将提前打印好的‘建房合同’拿来和我们协商,因合同对建筑面积、价格、工程质量等均有详细约定,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七条约定:“乙方(余东财)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执行,如果乙方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甲方(举报人)可责令乙方返工或清理出场外,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举报人最重视担心的是工程质量,因合同有此约定,被举报人在合同上签名承诺。但实际施工中,余东财不按合同约定施工,偷工减料,现在房屋因不符合设计质量技术要求,导致房屋墙体出现多处裂缝,二层楼顶多处破裂漏水、门窗,过梁裂缝等多处质量问题严重,我们居住于此建筑质量问题房屋内,整天提心吊胆。最使人无法理解的是举报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该房屋工程没有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余东财还将举报人起诉于人民法院,被举报人在榆阳区人民法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期间称“经政府、扶贫办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对此我方提出让乙方出示政府验收合格证书及相关领导验收签字证明至今无果, 此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但一、二审法官还判举报人支付给余东财3万多元的工程款,法院判建筑合同无效,对此我们也不知道人民法院怎么维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剩余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给余东财,请纪检委及反贪局介入查实。如此黑暗的操作行为,黑白颠倒,余东财的后台及“保护伞”?把党纪国法置于脑后,把党中央农村的扶贫工程变为他们的发财平台。

党和国家为了使我们脱贫致富,想尽一切办法为我们改善居住、生产、生活条件,财政补助拨款为我们搬迁脱贫,我们十分感激。但在具体执行中即走了样,也变了味。国家规定“移民搬迁全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我们满怀希望搬入新居,本来是顺心事,高兴事,现在变成烦心事,担心事。国家明确规定农村房屋,最少保证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但我们的房屋建成才三年时间,出现这么严重质量问题,给我们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与财产损失。搞得我们精神不振,无心生产,夜不能寐,国家的好政策变成如此坏结果,谁应对此负责?又有谁来为老百姓主持公道撑腰?对中央的形象扭曲,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谁来承担政治责任?

特举报,请纪检和反贪部门核查出谁才是余东财的真正受益者及保护伞,还举报人一个能安居乐业的合格房屋以及公道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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