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支付宝的人就是你”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6-11-10 13:44:35
原标题:“盗刷支付宝的人就是你”

  何小刚出庭支持公诉,正在宣读起诉书。

  庭审中,被告人陈文廷拒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作无罪辩护。然而,早将案情吃透的公诉人没有丝毫慌乱,通过科学的举证质证和缜密的分析,将案件事实还原在法庭之上。10月17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文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这不是一起常见的盗窃案。起诉书指控称:2015年11月14日和19日,被告人陈文廷采取秘密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号的方式,盗刷两名被害人支付宝余额及关联银行卡的资金购买商品,共计19笔,价值人民币10.86余万元。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案件办理过程却异常艰难。因为犯罪嫌疑人是通过网络实施盗窃,绝大多数证据都涉及互联网知识,这对于承办检察官来说,是不小的挑战。2016年10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何小刚出庭支持公诉。

  “我没有盗窃过别人支付宝账号里的钱。这事不是我干的。”庭审一开始,陈文廷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陈文廷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口供也是反复无常。因此庭审中,何小刚注重用证据说话。

  “你所使用的手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是不是你一直在使用?”何小刚问道。

  “手机是2015年上半年买的,是我一直在用,但有时候出去玩,也会借给其他朋友用。”

  “你有几个手机号?”

  “我就只有一个手机号,号码是1535909××××。”

  “你的手机有无更换过硬件?平时上网使用什么设备?”

  “没有更换过硬件。平时基本上都是用手机通过家里的WIFI上网。”

  “你平时上网的无线路由器是自己设置的吗?”

  “都是电信设置好的。”

  “你的住址在哪里?2015年11月份以来,有无更换过住址?”

  “我一直住在福建省南平市大横镇,没有更换过住址。”连续回答了看似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后,陈文廷显得颇为轻松。

  “你有无支付宝账号?”

  “我有支付宝账号,但是里面没有什么钱。”

  “你说你很少通过支付宝购买商品,但相关证据表明,2015年11月14日,有一批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收货地址是你的住址,收货电话也是你一直使用的电话号码。你怎么解释?”何小刚猛然发问。

  “我不知道,我没买过。”陈文廷稍显慌张。

  “办案机关调取的被害人支付宝被盗时登录的IP地址和WIFI地址定位,均指向陈文廷的住处。该IP地址下,有三部手机登录过支付宝,分别出现过陈文廷及其妻子张某,以及两名被害人的账号。第一部手机未查获,第二、第三部手机经侦查实验得知,其MAC地址(每块网卡会有一个全球唯一固定的MAC地址)与登录被害人账户的设备的MAC地址相一致,就是陈文廷及其妻子的手机;陈文廷妻子证实,案发时间段内,陈的手机一直是他自己在使用。现有证据也表明,用被害人支付宝账号购买的3万余元商品的收货地址是陈文廷家,收货人手机号码是陈文廷的,已查明部分用被害人支付宝下单的交易是陈文廷手机号码完成的。刚才被告人当庭承认,上述作案设备硬件、无线网关和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均未更换过。综上所述,同段时间内,多起下单交易在同一IP地址下完成,而陈文廷又未将自己手机交给他人使用,说明陈文廷直接参与了盗窃上述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资金的犯罪活动。因此本案认定陈文廷盗窃被害人支付宝资金的事实是成立的。”何小刚相继向法庭出示了支付宝交易记录、多家地图商WIFI定位数据综合结论、侦查实验报告、陈文廷妻子证言等证据,并通过缜密的分析,将一条条看似毫无关联的网络数据编织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可能被别人盗用,陈文廷当天支付宝登录也可能是别人盗用。”陈文廷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

  “案发当日,无论是被告人陈文廷还是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登录设备已经通过侦查实验确定为陈文廷手机,而陈文廷的手机又一直在自己身上,他的支付宝账户如何能被盗用?”何小刚干脆利落的回应。
公诉人简介
  “技术可以创造财富,但财富需要靠诚实劳动获得,通过侵害他人利益获得钱财必将为社会、法律所不容。”何小刚认为此案可以给使用新技术的人们一个警醒,“好技术不要用错了地方。”

  何小刚,2007年参加检察工作,2011年选调至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现任公诉科检察员。从检9年来,一直工作在办案一线,曾荣获“亳州市优秀公诉人”“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注:本文转载于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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