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泄漏引发混乱 乘客跳窗致残公交公司担责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5-04-15 10:39:17

     2015年04月15日09:42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灭火器泄漏引发混乱 乘客跳窗致残公交公司担责
  在行驶中的城巴内,灭火器突然跌落喷洒灭火粉剂,乘客误以为是城巴“自燃”砸窗逃走,其中一名乘客韩先生跳车时摔伤左足,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城巴公司指责韩先生“逞英雄”,其他乘客都从前门下车,只有他采取不当措施砸窗逃命才导致损害发生。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报此前的报道成为了还原现场的关键证据,法院据此认定跳车逃生的不止韩先生一人,同时城巴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韩先生14万余元。
 
  事发:乘客误以为“自燃”逃生
 
  2014年1月18日9时许,在高明一鞋厂打工的韩先生在高明车站上了一辆直达禅城的城巴车,当时城巴车坐了40多名乘客,韩先生就坐到了最后一排左边靠窗的座位。
 
  就在城巴开出车站不久,意外发生了。忽然间,车门的台阶上冒出了滚滚浓“烟”,伴随着一股刺鼻的气味,车厢内狭小的空间瞬间便被白色的粉末所包围。就在那一刻,车厢内的乘客纷纷感觉到生命受到了威胁,顿时一片混乱。部分乘客连忙拿起救生锤,敲烂玻璃后跳车逃生,当时43岁的韩先生也是其中一位。
 
  韩先生的这一跳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他落地后即无法动弹,随即被赶来的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诊断,韩先生的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之后,韩先生委托伤残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韩先生也因此住院5个多月。
 
  真相:灭火器泄漏引发混乱
 
  经过警方调查,当时的突发状况并非人为纵火,也不是汽车自燃。原来,当时城巴行经高明大桥下坡路段时,放置在右侧车门的粉剂灭火器因刹车跌落到台阶上,灭火器随之发生泄漏,车厢迅速被白色粉剂所覆盖。
 
  在韩先生住院期间,城巴公司也为他垫付了6.1万多元医疗费。此后,韩先生找城巴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无果。于是,韩先生将城巴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城巴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等合计16.9万余元。
 
  2014年10月,禅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韩先生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判决城巴公司需赔偿韩先生的各项损失14.2万余元。
 
  焦点1
 
  城巴公司有无尽安全保障义务?
 
  城巴公司
 
  在二审庭审中,城巴公司认为,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当城巴公司的司机发现车上的灭火筒因震动而发生粉剂泄漏时,便及时靠边停车,提醒了乘客实情。“除韩先生外,其余42名乘客已按照司机的安排全部从车前方的车门处下车,只有坐在最后一排的韩先生故意砸烂车窗跳车,因此才受伤。”
 
  终审法官
 
  城巴上的其他乘客却表示,事发时司机并未提醒,有多名乘客敲窗逃生时受伤。此外,韩先生提供了本报去年1月23日佛山新闻A23版《误以为城巴“自燃” 乘客砸窗逃命》的报道,以证明当时情况混乱。佛山中院指出,《广州日报》的报道内容来源于南海警方作出的通报,故认定城巴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焦点2
 
  乘客砸窗跳车行为是否合理?
 
  城巴公司
 
  城巴公司还认为,涉事客车没有危险,只是韩先生误以为有危险发生,即使韩先生误认为有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他也无需逞一时英雄砸烂车窗跳车,韩先生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其不必要的损害,韩先生应当承担一半责任。“假设真的有危险,韩先生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其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终审法官
 
  佛山中院指出,虽然韩先生受伤是其个人跳车行为造成,但韩先生当时坐在车厢内最后一排,与放置在车辆驾驶位后面的灭火筒相距甚远,难以知晓真实情况。韩先生选择砸破车窗跳车逃生,是在尽力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属于正常人之合理行为。据此,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城巴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伟斌
未经中国和谐法制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Copyright 2012 中国和谐法制网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五道什字东街50号
邮箱邮箱:75427504@qq.com 电话:029-82487609 陕ICP备2022005520号-3
陕ICP备202200552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