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处非法集资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财物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4-04-22 11:11:14

   21日上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集资时,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介绍,2013年,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案件处理方面,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一批重大跨省案件得到有力查处。

  发布会透露,为了严惩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今年3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吸收资金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跨区域案件的管辖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违反有关处置程序和职责范围,非法或者擅自处置涉案财物。”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为强化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约束,督促其尽责履职,《意见》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还应当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内容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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