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采纳人大代表建议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4-02-24 23:10:48

   

  漫画/郭山泽

   

  检察机关将积极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机制。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突出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理念和特色制度建设。

  ■未检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有利于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多地检察机关与企业、政府、社区等机构共同创办了青少年观护基地,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失足孩子施行帮助、教育和管护,有效减少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羁押措施。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被认为是在毒 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世界公害。我国有近4亿未成年人,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犯罪等工作,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发展。”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副主席、著名评剧表演艺术家冯玉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始终处于高位,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万多人,提起公诉8万多人。涉罪未成年人数量大、年龄小、文化低、团伙化、暴力化等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建言献策。

  [代表建议]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细则

  [高检院举措]修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特别条款。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总结20年来的实践经验,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凸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但是,这些规定相对原则,缺乏具体操作和把握的方法和标准,而各地的探索与实践也不尽统一,为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乃依木·亚森、齐奇、应勇等代表分别提出了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的建议。冯玉萍、张占宇、王家娟代表则联名建议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实施细则,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犯罪预防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的建设,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提供实施依据。

  代表委员的关切和检察机关的努力高度契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际着手修改2006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2014年1月6日,高检院下发修订后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对刑诉法新增内容,如社会调查、未成年人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犯罪记录封存等多项“关键制度”的具体操作,给出了详细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职能、操作程序、法律监督等内容,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突出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理念和特色制度建设。

  [代表建议]完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

  [高检院举措]全国检察机关已成立未检机构约600个

  由冯玉萍、张占宇、王家娟三位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实施细则的建议》,呼吁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机关应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机构。

  对此,高检院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建设。根据修订后的《规定》,“省级、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成立专门未检机构约600个,未检工作办公室约400个,专业办案组1300多个。

  高检院公诉厅未检处负责人说:“未检案件办理与成年人案件办理相比,从程序到实体都具有特殊性。在案件处理上,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是否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慎重决定是否批捕、起诉、如何提量刑建议、是否开展诉讼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都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

  这对于未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素养、工作精力等方面而言,无疑是重大考验。为了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采取了三方面举措:一是各级检察院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对办案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和指导;二是通过建立未检工作联系点制度,树立各地未检工作典型并推广经验,形成地域辐射效应;三是研究制定独立的未检工作考评机制,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开展犯罪预防等内容的考评机制,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为标准的考核模式,更加科学全面地评价未检工作实绩。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各地未检机构的发展趋势是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据高检院未检处负责人介绍,“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冯玉萍等代表对高检院积极推进未检工作机制建设表示满意,认为此举有力促进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的落实,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建议]从源头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高检院举措]积极配合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建议:“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不仅需要保证专人全程参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还需要各政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有效衔接,以保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连续性。”

  高检院未检处负责人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让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向来是全世界少年司法的一大难题。目前全社会联动的预防、帮教机制正在不断探索中,我们会积极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级教师王家娟对于检察机关未检工作很满意,但她更希望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司法部门等多个机构密切配合,切实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检察机关只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环节,还需要全社会从源头上综合治理。”她说,“无论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还是受到侵害,往往与家庭监管缺失、学校教育不力、场所管理失控等因素相关,这很需要我们反思,不能总是等到亡羊再补牢,要从根源上保障孩子们的权益,呵护他们健康成长。”

  很多代表也表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需要相关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涉罪未成年人充分的权利保障,更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充分沟通、协调和配合。

  高检院侦监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多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多部门、多组织联动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践经验。例如,多地检察机关与企业、政府、社区等机构共同创办了青少年观护基地,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失足孩子,尤其是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外来”涉案未成年人施行帮助、教育和管护,有效减少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羁押措施。观护期一般持续3至6个月,观护小组定期考评每个孩子的进步状况,适时出具考察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司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观护基地既提供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又提供技能培训和劳动锻炼,使他们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为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全面保障。截至目前,在检察机关大力推动下,多地成立了这种由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或企业服务的观护基地,“青少年维权岗”等联动帮教维权机构也进一步得以完善。 (记者/何璐韡)

内容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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