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存单"纠纷 法律专家:储蓄合同有效 银行无权反悔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3-10-16 15:24:46

   【原标题:“24年存单”银行能反悔吗?】

  

  图片来源:《北京青年报》

  最近,湖北省丹江口市的盛忠奎夫妻很失望——他们24年前在银行办理的两张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被告知无效。存单上写明存款1000元24年到期本息合计11万元,两张存单本应获得22万元,现在却只能拿到本息合计8400元。

  新闻甫出,即遭质疑。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是否有效?储户能否按照合同取得应有的保值收益?银行又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备受关注。

  储户:存单写的22万元,只给8400元

  1989年9月21日,盛忠奎的妻子路过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时,一项定期保值储蓄产品吸引了她的目光——24年后收益相当于本金的110倍。她合计了一下感觉挺值的,便将原打算用于投资商铺的2000元钱存进银行,办理了两张各1000元的定期存单。存单写明,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合计一张11万元,两张共22万元;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样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此存单可挂失、不能提前支取。

  等待了24年,终于到了可以兑付的日子。2013年9月,当盛忠奎拿着存单到银行兑取时,却被告知这两张存单早已失效,只能兑现8400元。

  建行丹江口支行出示了停办这一业务的两份通知:一份是1989年9月18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一份是当年10月7日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转发的前一份通知,要求停办“存款1000元,存24年后收益额为11万元”的保值储蓄业务。

  对于叫停通知,盛忠奎表示,当初并没有人通知他存单失效,如果知道这事儿,早就取出来做其他投资了。

  在与银行交涉过程中,盛忠奎了解到,当地像他这样的储户还有近70个。

  安徽省六安市赵女士也碰到同样的烦心事儿。1989年,她在当时建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皖西路储蓄所办理了“全家乐”定期保值储蓄,存1000元24年后可得14万元的本息。而当她最近拿着存单去取款时,却被告知国家政策有调整,只能给4000多元。

  八十年代末实行的24年超长期保值储蓄,现在合同陆续到期。纠纷如何解决,关系到一个不小群体的利益。

  建行:已尽告知义务,合同早已失效

  记者在网上查阅发现,1988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9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对城乡居民个人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均予以保值。具体保值措施是: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不变,对3年、5年、8年期的储蓄存款,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储户所得利益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公布全国统一的保值贴补率。

  对于盛忠奎的存款争议,建设银行湖北分行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进行了回应。

  建行湖北分行介绍,1989年该行个别支行办理了24年期储蓄存款业务,在当年9月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下发紧急通知后,该行按要求紧急停办了上述业务。以上文件已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相关内容当时亦通过电视、张贴公告等方式,对包括储户在内的社会公众进行了告知,要求储户尽快到银行进行支取。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客户办理了支取手续。该行还表示:虽以公告形式尽到告知义务,但由于受当时存款未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客户联系方式等条件所限,该行无法逐一与客户取得联系,少数客户未能前来办理支取手续。

  对于解决方案,该行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权益。对于尚未支取的上述“24年期储蓄存款”,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该行采取了按期间内最高档次利率分段计息的原则计付利息。具体计算办法:在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以最长存款期限8年期利率进行计息;在1993年3月1日停办8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后,以最长存款期限5年期利率进行计息。24年期存款总计按照“8年十3x5年十1年”的存款期限组合分段计息;同时,各阶段的本息合计按照自动转存方式,转存到下一个存款周期。

  按照这一方法计算,盛忠奎能够取得的最大本息收益共计10596.24元。对此,盛忠奎表示不能接受,“我当年抱着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办了这项业务,现在等了24年,却等到这么一个结果。”

  中国银行业协会:“不可能完全索取”

  保值储蓄是历史产物。1988年下半年,我国出现明显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超过储蓄存款利率,形成了存款负利率。从1988年9月起,银行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为争夺存款资源,各家银行开展竞争,甚至开办超长期存款,最长的达到三十年。由于保值储蓄利率偏高,开办程序不一,为避免混乱,央行紧急叫停超长期保值储蓄业务,要求各银行进行清理。

  对于合同的效力,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储户手中的超长期储蓄违反了央行制定的存款政策,应属于无效储蓄合同。他强调,还得看无效合同过失方在哪一方,如果是银行责任大一些,银行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对于储户能否按照合同取得本息的问题,杨再平说:“如果真的完全按照合同来索取,这是不可能的。既然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更多地建议大家通过协商来解决。”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即使银行当时这样做是违规操作的,对金融秩序也造成了损害,但就存款人而言,其是善意的,应当对其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因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对于储户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即构成违约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银行应按照储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依照或参照约定的利益标准,储户可以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额22万元。

  对话法律专家

  储蓄合同有效 银行无权反悔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人民银行通知能约束储户吗?

  作为内部文件,它只适用于央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而不适用于银行与百姓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

  记者:央行叫停办理长期储蓄的通知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能否约束储户?

  刘俊海:央行的叫停通知是央行根据当时的金融形势出台的一个内部文件,其目的在于加强对银行业开展业务的管理指导,具有行政监管的效力,是金融行政机构对金融单位进行行政监管的规定。但是,它只适用于央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而不适用于银行与老百姓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有些银行人员把纵向的行政关系和横向的民事关系混淆起来,这显得有些不厚道。

  记者:我注意到,央行发布的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仅提到3年、5年、8年三个时限,既没禁止更长期限,也没有允许更长期限。那么,各家银行办理的超出三个时限的如24年的储蓄存款是否违规?

  刘俊海: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禁止就是合法。更何况公告不是法律法规,即使禁止了,对储户也没有约束力。公告也就是调整纵向行政关系的一个部门规定,对横向关系没任何影响。

  王雷:央行的公告,不能完全界定为部门规章,但可以确切地肯定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央行叫停的通知,以及建行分行的通知,也就是内部文件,其效力低于公告,更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储蓄合同是否有效?

  无论依据当时的民法通则还是现行的合同法,储蓄合同效力都没问题。当时的经济合同法只调整法人之间关系,它否定不了储蓄合同效力

  记者:储户能否依约取得相应的本息,关键在于储蓄合同是否有效。您怎么看合同的效力?

  王雷:即使银行违反央行公告,也不涉及其与储户订立的储蓄合同的法律效力。央行的公告以及叫停通知,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现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储蓄合同是有效的。

  刘俊海:储蓄合同是否有效,要从法律上判定。我注意到,银行业协会表示,根据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储户手中的超长期储蓄违反了央行制定的存款政策,属于无效储蓄合同。我想强调的是,当时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经济合同法调整的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老百姓与银行之间的民事合同,根本就不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而是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否定不了储蓄合同的效力。

  不管是依据当时的民法通则,还是依据现行的合同法,储蓄合同的效力都没问题。

  银行单方公告能解除合同吗?

  解除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双方约定解除;双方协商一致。银行想通过单方公告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想当然

  记者: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观点认为,央行的叫停通知是银行所始料未及的,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王雷:央行关于办理长期储蓄存款的公告,发布于银行与当事人订立储蓄合同前一年。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知道上级主管机构发布的公告内容,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后来的叫停通知不属于“不能预见”,不构成不可抗力。也就是说不存在“不能预见”合同违反上级规定的问题,更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

  刘俊海:没有任何不可抗力的因素,央行的通知、公告不能成为不可抗力。

  记者:银行能否单方解除合同?银行称已通过广播等形式播报停办通知,尽到了告知义务,其能否免责?

  王雷:银行想通过单方公告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这是其想当然。合同的解除,一是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二是双方约定解除,三是双方协商一致。从事发过程看,银行并无单方解除权,也没有与储户约定解除,更没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以,银行自称解除是没有效力的,显然属于违约。

  纠纷如何解决?

  既然合同有效,银行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分不少地向储户支付本息

  记者:您认为这一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王雷:既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刘俊海:契约精神和物权神圣精神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对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精神要弘扬。在处理储蓄合同的问题上,我们要尊重历史。当年,国家号召保值储蓄,银行揽储。从道德评价角度看,储户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把钱存到银行,国家回笼货币,有钱放贷,不能否认储户对社会作出的积极作用。合同约定的本息必须兑现,这是契约精神。如果银行出尔反尔,说了不算,金融机构公信力从何谈起。涉案的银行应当及时足额兑付储户盛忠奎本息22万元,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记者:这一事件折射出什么问题?

  刘俊海:这一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是,金融机构不诚信,也可能渗入到实体经济,导致诚信危机。大家看到银行都不诚信,就想自己为什么要讲诚信,借了银行的钱也不会主动还,这是很可怕的。国有银行带头违约,给诚信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小。 (党小学)

    内容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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