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首推预防腐败条例:受撤职以上处分官员不得提拔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3-07-10 11:48:13

 “裸官”不得提拔或担任区、镇、街党政正职,曾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提拔,“三公经费”每年网上公布并回应质疑……近日,《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该条例在用人、财产申报、“晒三公”和“裸官”等社会关注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这是全国率先对外公布的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共6章67条,对预防职责、预防措施、教育与监督、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条例适用于珠海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腐败工作,以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对于“裸官”,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拔或担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拔或担任市、区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利益冲突的经商办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利益冲突的经商办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同时,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其中就包括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移居国(境)外情况。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每年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被免干部悄悄复出”是社会关注度较高话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曾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提拔”。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或者以上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三公经费”公开备受关注。按照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按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公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疑问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针对“领导干部财产异常变动”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与金融、税务、工商、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推出的同时,另一个经济特区汕头也已启动预防腐败的地方立法工作。有专家表示,珠海、汕头等地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必然会激发省内其他有地方立法权的区域开展同样的立法探索,也必将推动广东省的预防腐败地方立法,从而为全国的预防腐败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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