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 |
接内蒙古群众举报
举报人:王凤梅,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御景家园10号楼1单元302室,电话:13624873355。
被举报人一:韩伟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
被举报人二:谢巨荣,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二十二号,原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举报事项:
1.依法追究被举报人一韩伟振违背客观证据证明的事实,故意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2.依法追究被举报人二谢巨荣涉嫌伪证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举报人二谢巨荣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2023)内06民终1277号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证据造假六份,总标的达2773981元之多,现已被两家权威鉴定机构鉴定为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
2、长期以来,被举报人二谢巨荣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将借条书写成收条,混淆事实真相,在本次诉讼中提供了两张公司的“收款收据”,数额是4552910元,由此,被举报人一韩伟振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错误的把被举报人二谢巨荣自己公司的“收款收据”错判为给举报人还款的依据,被举报人一韩伟振的错误判决,致使被举报人二谢巨荣的诈骗行为得逞,本次错误判决导致举报人蒙受7326891元的重大损失。
3、被举报人二谢巨荣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多次诉讼活动中,将借条谎称为还款条,或拒绝认可借贷行为的发生,误导法庭,增加诉累,涉嫌虚假诉讼罪。
综上,被举报人一韩伟振涉嫌枉法裁判罪。被举报人二谢巨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构捏造事实,提供伪证,误导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举报人二谢巨荣的犯罪活动。
特将此事举报给陕西和谐法制网并邀请全国网络媒体转载予以曝光监督。
实名举报人:王凤梅
2024年12 月 20 日
后附证据:判决书一份,鉴定报告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