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增长,调解还是诉讼?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6-09-07 14:54:24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7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综合性省级地方法规。《条例》有何亮点,对多元化解纠纷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近日,记者到山东进行了实地采访。

  调解解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

  初秋的齐鲁大地,暑意未尽,燥热的天气仿佛也影响着人们的情绪。然而,到达高密,走进高密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却是另一番感受。大厅里,交警大队有条不紊开具事故鉴定,调解人员耐心细致调解说和,法官在一旁对刚刚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险公司现场理赔支付。没有喧闹,更没有激烈冲突。

  在小刘调解室,调解员刘斌翻开一本本卷宗,告诉记者,自己每个月可以调解10起以上交通事故纠纷,快的几分钟,慢的几天时间。事故受害人可以快速得到赔付,不再为医疗费发愁。据介绍,今年以来,高密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4838件,其中由交警处理和人民调解3985件,达82.3%,真正进入法院的只有853件,仅占17.7%。“如果这些案件都起诉到法院,不仅法院可能‘瘫痪’,事故受害人也难以快速得到救治。”刘斌说。

  与交通事故纠纷一样,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各种“医闹”不仅妨碍正常医疗秩序,而且影响社会稳定。为此,高密市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第三方调解者的立场,促成纠纷化解。“患者和医院之所以愿意来这里调解,正是因为我们坚持自愿、中立的原则,公信力高。”高密法院院长李鲁民说。

  2013年5月,焦某在取出植入体内的钢板时,发现术后骨不连,怀疑是植入的钢板长度不够。焦某情绪激动,与医生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7万余元。

  接手案件后,高密法院诉前辅导法官告诉原被告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医疗调处新机制,双方同意。于是,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建议启动鉴定,结果显示:术后骨不连的原因主要是患者未按医嘱卧床休息,过早下床锻炼、劳动。最终,漫天要价的患者家属泄了气,赔偿要求从17万降到1.3万。一起“医闹”事件得到化解。

  “案件如果进入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执行程序,除去鉴定时间,耗时也得一年,对患者来说,必定身心俱疲。只要到了法庭,双方就彻底对立了,关系很难弥合。调解解纷,提供了更高效的方式,也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高密法院副院长王益华说。

  法院主导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

  近年来,调解解纷的作用逐渐被人们认可。其实,除了调解,还有许多解决纠纷的方式比法院司法程序来得快捷、有效。“法院很多时候只能做判断题,比如,一起农村集体土地纠纷,法院只能判决土地归谁,无论怎么判,总有一方不满意,最终不一定能定纷止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张国良说。

  根据《条例》,所谓多元化解纠纷,就是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记者在高密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看到,两位法官正在中心工作,办公室、内网电脑、法庭一应俱全。交通事故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达成协议的,由法官现场出具和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的司法确认书。凭借司法确认书,当事人就可以在对方反悔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也将调解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如果案件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法官现场立案,简单案件还能现场开庭、当庭宣判,把大部分交通事故纠纷就地化解。

  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记者看到,在立案前,有负责导诉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打官司进行辅导,发现适合调解解决的,建议其在自愿基础上先行调解、快速解决。诉讼服务中心里,人民调解等组织有专门的人员和场地,受理调解案件。“每一起调解的案件,都有规范的卷宗,纳入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防止案件法治外的循环。”潍坊中院副院长张广孝说。

  据介绍,潍坊法院系统每年审查确认非诉调解协议1700件以上,自动履行率始终保持在95%左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基本实现了1/3的案件分流在诉前,1/3的案件化解在诉调对接中心,1/3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立法为机制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在许多人看来,调解解纷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已经在许多地方开展多年。但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调解工作也面临很多困难。如今,在立案登记制实施、法院案件大量增加、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发挥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更显紧迫。

  “这些年,山东省在多元化解纠纷方面积累了行之有效的好经验,需要立法固定下来,同时,也遇到发展瓶颈,比如职责分工不明晰、基层解纷力量配置严重不足等,需要立法引导规范。《条例》的出台为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方民说。

  多元化解纠纷,涉及的主体众多,如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这些主体在纠纷化解工作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过去,由于缺乏制度约束,这些主体参与多元化解纠纷的积极性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搞得好,有的地方做得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条例》第二章专门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职责主体进行了规定,明晰了各主体的职责,避免互相推诿。

  由于涉及的执法主体比较多,为确保《条例》落到实处,《条例》还专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综治部门应当将纠纷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等。“这些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追究责任的情形和措施等,为《条例》的全面实施提供了保障。”石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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