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4年审理醉驾刑案逾万件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6-07-29 11:04:12

 原标题:新疆法院4年审理醉驾刑案逾万件

  今天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区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地点,选择在了拥有众多驾驶员的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会议室里。该公司数百名出租车驾驶员旁听了新闻发布会,同步接受了一次安全驾驶教育。

  醉驾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

  据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经对新疆区内15个地、州、市的醉驾刑事案件统计,2012年至2016年4月共审理醉驾刑事案件11820件。

  据介绍,数据显示,新疆各地醉驾案件不仅数量多,且呈明显上升趋势;犯罪主体特点明显,主要以男性、中青年、非公职人员、文化程度低者居多;醉驾行为人主要集中在男性,醉驾案件道路种类主要集中在城市道路、县、乡公路;醉驾案件机动车类型以小型客车(含普通轿车、普通越野车)、摩托车为主;醉驾案发时间集中在晚高峰、晚餐后及节假日;醉驾案件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情况分析,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和16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各占五成。

  于会堂说,综合分析来看,一些醉驾行为人对醉驾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需做好醉驾的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要倡导健康、理性的“酒文化”理念,建立惩戒联动机制。

  据记者了解,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缺乏对醉酒驾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缺乏对自己、对他人生命和健康负责的意识,缺乏对醉酒驾驶会导致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认识,导致醉酒驾驶行为屡禁不绝。

  绝大多数被处罚的醉驾者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仍心存侥幸,自恃反应快、技术高、自控能力强,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警查到;有的认为被抓后“走路子”“托关系”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认为节假日交警巡查频繁,平时巡查少,与交警打“游击战”。

  于会堂呼吁,预防和惩治醉驾犯罪重在综合治理,长期坚持。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对醉驾危害性的认识,提高法律和安全意识,以便更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

  亟待联动以惩戒醉驾犯罪

  于会堂说,目前各地亟待建立醉驾惩戒联动机制。他说,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依法吊销驾驶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等措施。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企业工作的醉驾人员,要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另外,还必须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与保险、银行等机构的协调联动,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提高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成本,从而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犯罪。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高院还公布了多起醉驾典型案例。

  醉驾取保候审期无证醉驾

  2015年1月28日22时46分,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哈密市八一路宝丰市场红绿灯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经交通事故认定,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此后不久,2015年7月27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行驶至Z501线24千米处,被巴里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据审理此案法官介绍,此案被告人于某在第一次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又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两次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

  醉酒后移动车辆误入草坪

  2015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住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某公司家属区楼前,饮酒后驾驶普通客车移动摆放车辆,将该车驶入草坪。经群众报警,民警将范某某现场查获,遂被带至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范某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2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醉酒后在居民小区楼前公共通行区域,为移动车辆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某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记者 潘从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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