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十年:“检察之眼”守护大墙内外公平正义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5-10-28 13:20:59

        2014年底,一个崭新的检察名词出现在检察工作发展史上,这就是“刑事执行检察”。

  经中央编办批准,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从此,“刑事执行检察”进入社会公众视野。

  刑事执行检察,是新中国检察机关从成立之初就开展的一项传统检察业务。那么,随着时代变迁,特别是近十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生了怎样的发展变化?近日,记者走进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进行了深入采访。

  从“大墙内的监督”到“大墙内外的监督”

  “从‘大墙内的监督’变成‘大墙内外的监督’。”谈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这十年的发展变化,许多老刑事执行检察官都这么说。

  “这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告诉记者,大家作此比喻,是因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完善丰富,大家对这项工作的定位把握也越来越精准。

  袁其国所言,从最高检近年来召开的刑事执行检察会议文件中,不难探寻到相应轨迹:对监督职责的描述,2005年之前,多表述为“对监管场所实行监督”;2005年至2014年,逐步转变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今年以来,统一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梳理十年来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变化,其间两个“大动作”不能不提:一是最高检2007年3月6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二是最高检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当时这个《决定》最大的贡献之一,是把监所检察的职责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明确。”在刑事执行检察厅工作了20年的副厅级检察员黄耕回忆说,《决定》让监所检察部门有章可循,有效解决了“干什么”的问题。

  翻阅《决定》,记者发现当时监所检察部门主要履行九项职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随着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当时的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基础上,新增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

  袁其国说,新增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范畴。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既不能准确反映部门工作性质,也不能涵盖部门职责范围,显得不够科学。因此,最高检决定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以此推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更加全面深入开展。

  “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察,可以用‘三位一体’和‘一体两面’来概括。‘三位一体’指由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构成刑事执行检察;‘一体两面’指刑事执行检察好比一枚硬币,监内执行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就是这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袁其国如是说。

  安装一双永不下班的“电子眼”

  十年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时俱进,创新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守护“大墙内外”的公平正义。

  “派出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袁其国介绍,这是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采用的检察监督方式。其中,派出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属于传统检察方式,由同级检察院在执行机关派驻检察室进行检察监督为派驻检察,条件不具备的派员实行巡回检察。巡视检察则为近年来的“新生”力量,由上级检察院派出巡视检察组进行检察监督。

  “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和加强派出派驻检察。”袁其国介绍说,2011年11月,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对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点部署。

  很多老派驻检察官回忆说,十年来,派出派驻检察发生的变化,不是一丁点。以派驻检察室为例:十年前,呈现在眼前的,可能是“一所破房子,摆着一张破桌子,旁边坐着一个老头子,翻着一本破本子”的景象。十年后,这里最吸引人的,莫过于安装的与监管场所联网的监控系统,派驻检察官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实时监控在押人员劳动、生活和学习“三大现场”。

  检察室的监控系统被称为永不下班的“电子眼”,监控联网不仅改变了派驻检察人员以往腿跑、手抄、人盯的传统工作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切实保障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发现和查处事故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提供和固定了有力证据,有效预防和减少监管违法现象发生。

  与监管场所实行监控联网的同时,派驻检察室还实现了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联网,建设了与检察系统专网相连的支线网络。

  得益于执法信息系统联网,派驻检察室能实时导入监管执法信息,定向筛选数据,及时准确地显示出每名在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和羁押期限,推动实现了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特别是提高了刑事羁押期限监督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派驻检察也强化了深入“三大现场”、约谈在押人员、设置检察官信箱等这些“老”监督方式的规范化建设。

  推进派出派驻检察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即派驻检察机构存在与监管场所规格不对等问题。“这难免会削弱派出派驻检察的监督效力。”袁其国说。

  因此,2012年,最高检启动了自上而下的巡视检察监督模式: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检查派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

  每一个专项都在挑动社会敏感神经

  回顾刑事执行检察十年发展史,有老刑事执行检察官笑称,十年里有一件事和一个人,让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出了名”,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感受到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力量。“这件事”就是“躲猫猫”事件,“这个人”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张飚(现已退休)。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检派出时任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为组长的调查组,最终查明在“躲猫猫”事件中死亡的李荞明,系被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随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决定,从2009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看守所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黄耕回忆说,专项活动直指“牢头狱霸”。同年,最高检和司法部也决定部署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活动从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结束。

  “我们在加强经常性监督工作同时,每年都在相关部门配合支持下,针对当时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袁其国说。

  记者梳理这些专项监督活动发现,每次活动的监督主题无一例外均能“挑动社会敏感神经”。比如,2007年6月至11月,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2012年9月至12月,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开展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2013年4月,最高检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专项检察活动。2014年3月至12月,最高检再次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今年4月至7月,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为提升监督效力,规范化建设一直伴随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始终。张飚因推动平反张氏叔侄冤案而广受社会赞誉。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不仅总结推广了“张飚精神”,而且还出台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加强规范化建设,我们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袁其国介绍说。比如,2008年3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2012年2月,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印发《关于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2014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近日,最高检还将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

  对加大监督力度这个话题,大家在采访中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办案”。“我们始终认为,办案是最有力的监督手段。”袁其国介绍,2010年至今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案件4257件51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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