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两高司法解释,利剑高悬只为保护公民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3-09-10 14:41:39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苦谣言久矣”的网络而言,这部9月10即将付诸实施的司法解释,无异于久旱逢云霓,恰当其时,恰到好处。

法律要发挥实际作用,就要与时俱进、遭时为法,跟上时代的节奏、踩准实践的鼓点,这也是这部司法解释的特点之一。尽管国家为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但是随着互联网狂飙突进的发展,既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针对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部司法解释应运而生。

网络时代,很少有人会否认,任何人都没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多数人也会赞成,表达权利不是肆无忌惮、没有边界,而是“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然而,一直以来,由于缺少统一的司法规范,政府部门刚刚向网络谣言亮出法律之剑,就有人担心权力滥用会打压表达权利;公安机关甫一破获网络犯罪团伙,就有人质疑执法行动的法律依据。这正说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确定的言论边界,即便是惩恶扬善的正义行为,也难免遭遇质疑。对此,这部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明确提出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况,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法之为用,不仅在于“惩恶”,更重要的是“扬善”;不仅在于打击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部司法解释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既传递出绝不姑息网络违法犯罪的钢铁意志,也彰显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的坚定决心。比如,行为人不知情而转发,“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再比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广大网民的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是准确的法律条文,这部司法解释都是为了营造更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本目的还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拓展每个人的表达权利。古人云,“刑罚所以止恶,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刑罚”只是手段和工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才是根本目的。

内容来源:人民网

未经中国和谐法制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Copyright 2012 中国和谐法制网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五道十字西街5号
邮箱邮箱:75427504@qq.com 电话:029-82487609 陕ICP备2022005520号-3
陕ICP备2022005520号-3